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转载 > 市政府政策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0      信息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四届政府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眉山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规范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文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3〕2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文保资金是指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文保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区)文物管理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研究所、考古研究机构等。 第四条 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级文保资金。市文广新局负责项目申报受理、组织专家评审、项目监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预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复核拨付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级文保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遵循“规划先行、保障重点、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市级文保资金的支持范围如下: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的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 (二)可移动文物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重要馆藏文物(标本)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馆藏文物的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与展示、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三)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库房维修等相关支出。主要用于国有博物馆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库房的维修、陈列布展、数字化展示以及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配置等支出。 (四)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文保项目。 第七条 市级文保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等支出,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工资福利、偿还债务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八条 每年8月31日前,各县(区)文物管理部门向市文广新局报送下一年度市级文保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县(区)单个项目申报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入总额的40%。 市属文博、文保单位直接向市文广新局报送。市文广新局和县(区)文物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概)算文本、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等内容。各项材料需加盖申报部门公章。 第九条 市文广新局负责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根据共同研究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安排方案,直接拨付到市属文博、文保单位或县(区)财政部门。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应在收到市级文保资金预算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区)文广新局,及时足额下达预算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文广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文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或者委托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市级文保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级文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3秒